武漢危險品運輸主要是指: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易燃固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劇毒化學物品、放射性物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腐蝕品等。
在道路上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除遵守《道路交通法》的一般規定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1、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或駕駛人年滿60周歲,不得駕駛載運危險化學物品的機動車輛;
2、 機動車駕駛人須首先接受知識、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駕駛載運危險化學物品機動車輛;
3、 運載危險化學物品車輛須要向目的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化學物品車輛運輸通行證;運載危險化學物品車輛上路前,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4、 運載危險化學物品車輛上應當懸掛警告標志,無警告標志不得上路行駛;
5、 運載危險化學物品車輛運輸須要經過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物品;
6、 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督之下,不得超裝、超載;
7、 運載危險化學物品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危險物品運載車輛禁止通行區域;
8、運載危險化學物品的機動車輛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應當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載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9、運載危險化學物品罐體,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情況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因溫度或壓力的變化發生任何滲、灑、漏;
10、罐體的容積與行駛證核載質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運載質量,變更行駛證,更換匹配的罐體;
11、對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或罐體,須要強制報廢,更不允許上路行駛;
12、平板機動車輛加裝罐體,非法改裝車輛,一律不準運載危險化學物品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