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一)
發布時間:
2019-03-28
來源:
瀏覽量:

關于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京發改規[2016]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3月2日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委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本《基準》適用于北京市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價格主管部門。
第四條本《基準》中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第五條本《基準》中,針對各類價格違法行為設定基礎裁量檔,具體裁量基準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依法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后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七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在同一時期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類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裁量情形、處罰種類和裁量基準應當基本相同。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對應C0000**B010):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價格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價格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價格壟斷違法行為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對應C0000**B020)或者從輕處罰(對應C0000**B030):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價格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從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應C0000**B050):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七)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
(八)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九)對納入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范圍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十)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準。集體討論可以采取委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或者委領導傳簽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1.經營者(個人除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二條,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九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罰款5000元—50萬元,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200萬元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5000元—5萬元”、“罰款5萬—20萬元”、“罰款20萬—30萬元”、“罰款30萬—200萬元”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2.經營者(個人)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罰款10萬元以下”,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4萬元以下”、“罰款4萬—6萬元”、“罰款6萬—10萬元”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1.經營者(個人除外)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處罰規定》第十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罰款1萬—100萬元,情節嚴重的處100萬—500萬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1萬—10萬元”、“罰款10萬—40萬元”、“罰款40萬—60萬元”、“罰款60萬—500萬元”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2.經營者(個人)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處罰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罰款2倍以下”、“罰款2倍—3倍”、“罰款3倍—5倍”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萬元以下”,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4萬元以下”、“罰款4萬元—6萬元”、“罰款6萬—50萬元”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0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0元—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000元—5000元”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無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罰款5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2000元以下”、“罰款2000元—3000元”、“罰款3000元—5000元”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七條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行為
1.經營者(個人除外)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并處罰款1萬—100萬元,情節較重的處100萬—500萬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警告”、“警告并處罰款1萬—1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10萬—4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40萬—6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60萬—500萬元”六個基礎裁量階次。
2.經營者(個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并處罰款50萬元以下”,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警告”、“警告并處4萬元以下罰款”、“警告并處罰款4萬—6萬元”、“警告并處罰款6萬—50萬元”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八條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經營者(個人除外)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并處1萬—100萬元”,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警告”、“警告并處罰款1萬—1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10萬—4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40萬—60萬元”、“警告并處罰款60萬—100萬元”六個基礎裁量階次。
2.經營者(個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于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5倍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只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倍—3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倍—5倍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警告”、“警告并處4萬元以下罰款”、“警告并處罰款4萬—6萬元”、“警告并處罰款6萬—10萬元”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裁量幅度為“處50萬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罰款20萬元以下”、“罰款20萬—30萬元”、“罰款30萬—50萬元”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關鍵詞:
北京京咨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