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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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
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 號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評標專家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根據《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的審核、認定、聘用、培訓、考核等管理。
第三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綜合管理北京市評標專家,委托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北京市評標專家庫運行、專家信息的日常維護及服務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增選、信息修改、聘書管理等日常工作。會同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考核認定評標專家資格,對評標專家進行培訓、考核工作。
二 申請和認定
第四條 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申請時,年齡未滿70周歲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部分專業技術要求的具體條件,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候選人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征集。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申請系統,在線填報個人信息,并打印申請表。
(二)按照評審專業對申報人的要求準備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表須本人確認簽字,在職人員和退休返聘人員須本人現工作單位審核并加蓋單位印章,退休未返聘人員須原工作單位審核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按照有關要求報送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招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的培訓考核,考核通過者納入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并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北京市評標專家聘書》。
三 聘任管理
第八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實行聘期管理,聘期為1—3年。聘期屆滿,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并換發《北京市評標專家聘書》;培訓考核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考核的不再續聘,如果再次申請入選評標專家庫,須按照新侯選專家重新申報;聘期內,評標專家年齡達到70周歲時,自動解聘。
第九條 評標專家入庫以后,可根據系統授權,使用個人用戶名和登錄密碼進入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在線修改個人基本信息并向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提交申請及相關書面材料。需要修改評標專業的評標專家,須按照新候選專家重新申報。
第十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標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補充,并記載評標專家個人信息及參加歷次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和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應按照職責分工,準確記錄并及時更新評標專家庫信息。
第十一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應于評標前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向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請假,以便及時調整補充評標專家。
未按照上述要求請假,且無不可抗力原因的,視為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聘書是參加評標活動的有效證件,聘期內有效。聘書要妥善保存,不得損毀、涂改、轉讓,在參加評標活動時必須隨身攜帶。聘書因故發生污損、遺失時,應向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申請換發或補辦。
四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分行業制定。
(三)向招標人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評標專家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個人相關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
五培訓與考核
第十六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培訓工作由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組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參加培訓時間可計算為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日常考核是對聘任期內評標專家參加歷次評標活動情況的考核,包括參加評標活動情況、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情況、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結果作為評標專家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立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評標情況信息通報制度。
各網絡終端應當在獲知評標專家名單后,及時將評標專家是否按時參加評標活動的情況以書面等方式,通報本行業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后及時以書面等方式,將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情況通報本行業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據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情況,對專家參加評標活動作出評價,分別以書面等形式抄送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予以暫停評標資格,并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一)受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出席評標工作少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
(三)未參加全市統一組織或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評標專家培訓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
(四)在一個年度內,無不可抗力原因,無故三次及以上遲到評標活動的。
(五)在一個年度內,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兩次的。
(六)因與招投標業務無關原因,與招標代理機構發生糾紛的。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解聘。
(一)年齡達到70周歲的。
(二)聘期屆滿,未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續聘手續的。
(三)在一個年度內,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三次及以上的。
(四)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五)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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