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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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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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8]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2月1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實施質量監督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遵循屬地監管與分類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監督、考核,按分工承擔部分重點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本規定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保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形成《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附件1),向建設單位發放《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附件2);
(二)制訂監督工作計劃(附件3)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完結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召開首次監督工作會,了解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以及管理人員到崗情況,提出質量監督工作要求,形成《首次監督工作會議記錄》(附件4)。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未配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遵循差別化監督原則,根據工程性質、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以及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保證能力和信用狀況等,編制監督工作計劃并實施差別化監督。監督工作計劃中應當明確監督組人員、專業設置、監督依據、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等。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質量監督過程中工程施工進度、內容以及監督情況,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每個工程項目的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不少于3次(裝飾裝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個月不少于1次,重點加強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形成《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5)。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應當責令改正(含全面停工、部分停工、不停工),依法予以查處。
(四)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責令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改正,必要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主動向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抽測制度,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項目進行抽樣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的情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發現下列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依法進行查處,并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合格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復查,并形成《復查情況表》(附件6)。
(一)施工現場存在涉及結構安全且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實體質量問題的;
(二)施工現場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且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實體質量問題的;
(三)工程實體質量檢測不合格情況涉及結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
(四)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生產中偷工減料的;
(五)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監理單位報告的工程質量監理情況后,對報告中涉及第十四條所列的違法違規情形,應當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超過一個月的或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中止對該工程的質量監督,并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工程(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附件7)。
本規定所稱因故中止施工不包括因本市舉辦重要活動或會議、法定節假日、季節性停工,以及工程項目被責令停工等情形暫時停止的施工。
第十七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施工、監理、主要分包單位企業及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三方責任主體履責情況自查報告。
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工程項目申請恢復工程質量監督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狀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相關檢測,并將專家的評估報告與檢測情況作為復工條件驗收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后,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附件8),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終止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告知書》(附件9):
(一)工程項目所有單位工程均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但超過6個月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
(二)工程項目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的;
(三)工程項目實體不復存在的;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為需要終止質量監督工作計劃的其他情形。
終止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查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記錄終止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之日起5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自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手續開始,到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結束。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之日起15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將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歸檔。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以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五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平臺。市、區兩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質量監督工作中,利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平臺,動態記錄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情況。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人員技術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購買服務成果,作為開展差別化監管、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對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區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協助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行政區域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現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
(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對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等。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監督責任。但已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中止工程質量監督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后,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
(二)對發現的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和質量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整改期間拒不執行質量監管指令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限于現有的技術力量和監督手段無法發現,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四)按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監督,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
2.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3.監督工作計劃
4.首次監督工作會議記錄
5.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情況表
6.復查情況表
7.中止工程(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8.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9.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告知書
關鍵詞:
北京京咨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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